罰 基本解釋
- 見「罰」。
罰 國語辭典
犯法的人所受的罪刑。
例如
如:「刑 罰 」、「責 罰 」。
書證
- 《書經·呂刑》:「墨 罰 之屬千,劓 罰 之屬千。」
1.
懲治。
例如
如:「處 罰 」、「懲 罰 」。
書證
- 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德行》:「有一老翁犯法,謝以醇酒 罰 之。」
2.
出錢贖罪。
例如
如:「罰鍰」。
書證
- 《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一人犯蹕,當罰金。」
罰 康熙字典
【未集中】【网字部】 康熙筆畫:15 部外筆畫:9
【廣韻】【集韻】【韻會】房越切,音伐。【說文】辠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罰之言罔陷於害。【易·豫卦】則
罰淸而民服。【書·呂
】五
不
,正於五罰。【傳】出金贖罪。【周禮·地官·司救】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註】罰謂撻擊之也。
又【韻補】叶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矜廣慈,合賤兼愛。愛字音炁。○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
罰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注
(罰)辠之小者。辠、犯法也。罰爲犯法之小者。㓝爲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从刀詈。㑹意。房越切。十五部。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說從刀詈之意。罰者、但持刀而詈則法之。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別其犯法之輕重也。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内也。陷於害也。注云。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今作罰用寸。寸、丈尺也。言納以繩墨之事。初學記又云。元命包曰。㓝、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注云。井飮人、則人樂之不巳。則自陷於泉。故加刀謂之㓝。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殊誤。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可以諟正矣。云刀守詈、刀守井、則㓝罰不分輕重。古五罰不用刀也。故許說罰爲刀詈。犯法之小者。㓝爲井刀。執法之大者。一入刀部。一入井部。所以正緯說也。○唐人諱淵作泉。亦或作川。
罰 音韻方言
音標 & 周邊語言
- 國際音標
- fɑ˧˥
- 唐代讀音
- *bhɛ̌i bhiæt
- 日語讀音
- TSUMI TOGAME SHIOKI
- 韓語羅馬
- PEL
- 現代韓語
- 벌
- 越南語
- phạt
方言讀音 (舊版簡文)
- 廣東話
- fat6
- 客家話
- [Siyan] fat8 [MacIver] fat8 [Hailu] fat8 [Meixian] fat8 [Lau Chunfat] fad6 [Baoan] fat8
音系簡文
- 中古音
- 奉母 月韻 入聲 伐小韻 房越切 三等 合口;
- 近代音
- 非母 家麻韻 入聲作平聲 乏小空;
- 上古音
- 黄侃系统:並母 曷部 ;王力系统:並母 月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