爟 基本解釋
- 舉火。 例如 「司~掌行火之政令。」
- 〔~火〕古代祭祀袚除不祥所舉的火把。
- 古代邊防報警的烽火。 例如 「~烽未息。」
爟 國語辭典
舉火。
- 《說文解字·火部》:「 爟 ,舉火曰 爟 。」
用以示警的烽火。
- 《廣韻·去聲·換韻》:「 爟 ,烽火。」
爟 康熙字典
【巳集中】【火字部】 康熙筆畫:22 部外筆畫:18
【廣韻】【集韻】【韻會】古玩切,音貫。【說文】舉火曰爟。【周禮·夏官·司爟註】杜子春云:爟爲私火。鄭謂爟讀如予若觀火之觀。今燕俗名湯熱爲觀。則爟火謂熱火歟。【釋文】觀,古煥反。
又【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又凡祭祀則祭爟。【疏】謂祭先出火之人。
又【廣韻】烽火也。
又【集韻】逵員切,音權。亦烽火也。
又【周禮·夏官·司爟註】故書爟爲燋。◎按杜子春云:燋當爲爟。疏云:子春不從古書燋,還从爟。然註有此音,今存之。
爟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爟
卷十
取火於日官名,舉火曰爟。《周禮》曰:“司爟,掌行火之政令。”从火雚聲。烜,或从亘。古玩切
說文解字注
(爟)取火於日官名。日當作木。周禮夏官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季秋內火。鄭司農說以鄹子曰。春取榆桺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是取火於木之事也。若秋官司烜氏。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與司爟所職不同。淮南子氾論訓注。爟火、取火於日之官也。引周禮司爟云云。是高注亦當爲譌字。从火。雚聲。古玩切。十四部。周禮曰。司爟掌行火之政令。舉火曰爟。小徐本此四字在周禮之上。今依韵會所據小徐本訂。吕覽本味篇。湯得伊尹。爝以爟火。高注云。周禮司爟。掌行火之政令。爟火者、所以祓除其不祥。置火於桔橰。燭以照之。爟讀曰權衡之權。又贊能篇。桓公迎管仲。祓以爟火。高注略同。亦曰爟讀如權字。攷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皆曰。通權火。又曰。權火舉而祠。張晏云。權火、㷭火也。狀若井挈臯。其法類稱。故謂之權火。欲令光明遠照。通於祀所也。漢祀五畤於雍。五里㷭火。如淳曰。權、舉也。按如云權、舉也。許云舉火曰爟。高云爟讀曰權。然則爟權一也。
(
)或从
。周禮秋官司烜氏注云。讀如衞侯燬之燬。故書烜爲垣。鄭司農云。當爲烜。按依許則烜卽爟字。亘聲雚聲同在十四部也。許本與先鄭說同。
爟 音韻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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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系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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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母 換韻 去聲 貫小韻 古玩切 一等 合口;
- 上古音
- 黄侃系统:見母 寒部 ;王力系统:見母 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