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
拼音chuàng zhì
注音ㄔㄨㄤˋ ㄓˋ
創制權,政治理論,由孫逸仙所提出,為三民主義的一部份。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也尚沒有以創制權而產生的條文。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佈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臺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三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