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
拼音chuàng zhì
注音ㄔㄨㄤˋ ㄓˋ
创制权,政治理论,由孙逸仙所提出,为三民主义的一部份。概念来自于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议,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在三民主义中,并没有解释创制权实际上应该怎么运作,在中华民国法律中也尚没有以创制权而产生的条文。
孙逸仙所著的三民主义中提到:人民应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其中选举与罢免是由人民来决定是否要任用与撤换一位政府公职人员,而创制与复决是由人民来决定一项政策法令是否该成立及推行,还是该废除或修订。在这里,「创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拟、议定及颁布实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类似于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议」。
中华民国宪法中所称的创制权,源自三民主义。但是它的内涵在制宪过程中,已经经过讨论与折衷,与西方所谓的倡议较为接近,与三民主义中的创制不尽相同。因此台湾政治学者,许多都认为创制权与倡议权是同义词。
三民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