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拼音yǐn dù
注音ㄧㄣˇ ㄉㄨˋ
一國將在其領域外犯罪或受科刑而現居於境內的人,應有關國家的請求,交由該國追訴或處罰。惟政治犯,在國際法上以不引渡為原則。
引渡是指一個管轄區將被控或被判犯有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內犯罪的人交給其執法部門的行爲。這是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合作執法程序,取決於他們之間的安排。除了該程序的法律方面外,引渡還涉及將被引渡人的監護權實際移交給提出請求的管轄權的法定權力。[1]
通過引渡程序,一個主權管轄區通常向另一個主權管轄區(“被請求國”)提出正式請求。如果在被請求國的領土內發現逃犯,則被請求國可以逮捕逃犯並使他或她受到引渡程序。[2]逃犯將受到的引渡程序取決於被請求國的法律和慣例。[2]
在國家之間,引渡通常受條約管制。如果法律強制引渡,例如在地方管轄區內,則可以更普遍地將該概念稱爲引渡。這是一個古老的機制,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紀,當時一位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與哈特斯利三世與赫梯國王談判引渡條約。
目前國際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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