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拼音yǐn dù
注音ㄧㄣˇ ㄉㄨˋ
一国将在其领域外犯罪或受科刑而现居于境内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交由该国追诉或处罚。惟政治犯,在国际法上以不引渡为原则。
引渡是指一个管辖区将被控或被判犯有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内犯罪的人交给其执法部门的行为。这是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合作执法程序,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安排。除了该程序的法律方面外,引渡还涉及将被引渡人的监护权实际移交给提出请求的管辖权的法定权力。[1]
通过引渡程序,一个主权管辖区通常向另一个主权管辖区(“被请求国”)提出正式请求。如果在被请求国的领土内发现逃犯,则被请求国可以逮捕逃犯并使他或她受到引渡程序。[2]逃犯将受到的引渡程序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法律和惯例。[2]
在国家之间,引渡通常受条约管制。如果法律强制引渡,例如在地方管辖区内,则可以更普遍地将该概念称为引渡。这是一个古老的机制,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纪,当时一位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哈特斯利三世与赫梯国王谈判引渡条约。
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对于以下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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