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拼音gōng wén
注音ㄍㄨㄥ ㄨㄣˊ
公文,全稱是公務文書,是一種有一定格式的應用文,用於機關團體或企事單位等社會組織以文字的方式辦理公務。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約定俗成的、沒有嚴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會組織及其法人代表。
中華民國法律《公文程式條例》,於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佈時將政府公文種類分為「令、呈、諮、函、公告、其他公文」,並於2004年規定公文為「由左而右」之橫式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分為「命令(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佈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會議紀要」。
公文之構成要件(一)實質要件:指公文之內容所應具備之條件,包括:1.須與處理公務有關。2.須收文者或發文者至少有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團體。3.須有具體主張與明確目的,使對方瞭解,收到預期效果。4.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令。5.用合宜之公文名稱與用語,以達簡、淺、明、確效果。
(二)形式要件:指公文於形式上應具備一定之項目與格式,包括:1.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2.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文號)3.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4.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定之作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三)程序條件:指公文須循法定程序為之(即為要式行為),包括:1.須依權責製作處理2.須循規定程序傳遞
公文之主要作用
(一)規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參謀決策作用;
(四)宣傳輿論作用;
(五)商洽聯絡作用;
(六)存儲憑證作用。
文學體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