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拼音gōng wén
注音ㄍㄨㄥ ㄨㄣˊ
公文,全称是公务文书,是一种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用于机关团体或企事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文字的方式办理公务。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
中华民国法律《公文程式条例》,于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时将政府公文种类分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并于2004年规定公文为「由左而右」之横式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分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之构成要件(一)实质要件:指公文之内容所应具备之条件,包括:1.须与处理公务有关。2.须收文者或发文者至少有一方为政府机关或团体。3.须有具体主张与明确目的,使对方了解,收到预期效果。4.须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令。5.用合宜之公文名称与用语,以达简、浅、明、确效果。
(二)形式要件:指公文于形式上应具备一定之项目与格式,包括:1.须有负责之表示。(如签署、盖印章戳或副署)2.须有时间之表示。(如制作及发文时间,并加注文号)3.须合于现行法定格式。(用纸、格式、细项)4.本文原则上须分段叙述,并具实质意涵(即为一定之作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达方式为由左而右之横行格式。
(三)程序条件:指公文须循法定程序为之(即为要式行为),包括:1.须依权责制作处理2.须循规定程序传递
公文之主要作用
(一)规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参谋决策作用;
(四)宣传舆论作用;
(五)商洽联络作用;
(六)存储凭证作用。
文学体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