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襟 詞語解釋
- 姊妹丈夫之間的互稱或合稱。書證
- 姊妹之夫曰連襟。——清·顧張思《土風錄》
英文husbands of sisters - 形容彼此知心,情誼深厚。書證
- 款爾連襟,共挹青田之酒。——唐·駱賓王《秋日與群公宴序》
英文close friendship
连襟 國語辭典
衣襟相連,用以比喻極親暱。
稱謂。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稱。也作「聯襟」、「連袂」。
- 大喬小喬,皆姨夫之稱;連襟連袂,亦姨夫之稱。 ——《幼學瓊林.卷二.外戚類》
- 姊妹之夫曰連襟。 ——《土風錄.卷一六.連襟》
连襟 百科
連襟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故為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 1073-1 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在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絡,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孃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未婚姊妹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與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也要有一定的照顧,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孃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
在母系社會和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絡,但母系社會已婚者不論男女都會繼續跟自己原生家庭緊密聯絡,而父系社會的入贅婚,贅婿與原生家庭的聯絡通常較少。
親屬關係|漢語稱謂|文化人類學|倫理學|家世與傳承|家事法
连襟 翻譯
- 英語
- husbands of sisters, brothers-in-law, extremely close (of a relationship)
- 德語
- Schwippschwager (S), verschwägert (Adj), verwandtschaftliche Beziehung zwischen den Ehemännern zweier oder mehrerer Schwestern (Adj)
- 法語
- Parent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