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襟 词语解释
- 姊妹丈夫之间的互称或合称。书证
- 姊妹之夫曰连襟。——清·顾张思《土风录》
英文husbands of sisters - 形容彼此知心,情谊深厚。书证
- 款尔连襟,共挹青田之酒。——唐·骆宾王《秋日与群公宴序》
英文close friendship
连襟 国语辞典
衣襟相连,用以比喻极亲暱。
称谓。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称。也作「联襟」、「连袂」。
- 大乔小乔,皆姨夫之称;连襟连袂,亦姨夫之称。 ——《幼学琼林.卷二.外戚类》
- 姊妹之夫曰连襟。 ——《土风录.卷一六.连襟》
连襟 百科
连襟
姻亲指基于婚姻关系而生之亲属型态,一方配偶与他方配偶之亲属间,因双方缔结婚姻后,成为相互具法律上亲属关系的情况。中华民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此一规定,使姻亲的范围,较一般的立法例限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更为广泛,故为姻亲的范围太过广泛,该规定并未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纳入范围,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评将有违伦常之近亲可能得以结婚,例如父子分别与一对姊妹结婚将使父子成为连襟,或是兄弟与母女结婚,使母女成为妯娌,造成婚后相互间辈分有违伦常,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姻亲范围。
一旦成立姻亲关系,有时法律会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会禁止结婚(中华民国民法第983条)、收养(中华民国民法第第 1073-1 条),法官的回避(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项)、证人拒绝证言(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1项)等等,都以须成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并符合具体条文限定的范围有关。尤其在夫妻与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间还可主张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民法第1114条第2款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
在父系社会,已婚女性被视为夫家的成员,与姻亲(婆家)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有时甚至超过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与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未婚姊妹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时也要照顾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与丈夫另外组织核心家庭,传统上媳妇也常要探望翁姑并帮忙做家事。男性与妻家的关系通常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离,虽然对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也要有一定的照顾,但传统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会被视为客人。
在母系社会和入赘婚,已婚男性视为妻家成员,与姻亲有较紧密联系,但母系社会已婚者不论男女都会继续跟自己原生家庭紧密联系,而父系社会的入赘婚,赘婿与原生家庭的联系通常较少。
亲属关系|汉语称谓|文化人类学|伦理学|家世与传承|家事法
连襟 翻译
- 英语
- husbands of sisters, brothers-in-law, extremely close (of a relationship)
- 德语
- Schwippschwager (S), verschwägert (Adj), verwandtschaftliche Beziehung zwischen den Ehemännern zweier oder mehrerer Schwestern (Adj)
- 法语
- Parent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