谳 基本解釋
- 審判定罪。 例如 ~問(審問)。定~(定案,定罪)。
谳 詳細解釋
y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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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聲。從言,獻聲。本義:審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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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義 [verdict]書證
- 主讞者 —— 清·方苞 《獄中雜記》
- 主讞者亦各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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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讞詞(結案定罪的文書);讞治(審理案件);讞平(審議,平議刑獄);讞事(審理案件);讞囚(審訊犯人);讞案(審理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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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案情上報;請示 [report a case to the higher authorities;ask for instructions]書證
- 若州郡縣所不能決者,讞之廷尉 —— 《晉書·姚興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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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讞奏(將案情向朝廷上報或請示);讞文(向上司申報的議刑公文)
词性变化
◎谳
y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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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明 [distinguish]書證
- 向使刺讞其誠僞,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 —— 《駁復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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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case]書證
- [定國] 冬月請治讞,飲酒益精明 —— 《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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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讞牘(判案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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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的供詞 [confession]書證
- 拷治榜掠,無所得讞 —— 清·嚴有禧 《漱華隨筆·姜熊獄》
↳ 讞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未收錄「谳」字頭,請參考「讞」字:)
【酉集上】【言字部】 康熙筆畫:27 部外筆畫:20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魚列切,音孼。議罪也。評獄也。【禮·文王世子】獄成,有司讞于公。【疏】言白也。【
註】議
也。【前漢·景帝紀】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師古註】讞,平議也。【後漢·斐楷傳】州郡翫習,欲避請讞之煩。【註】廣雅曰:讞,疑也。謂罪有疑者,讞於廷尉也。【宋史·選舉志】司馬光奏設十科舉士,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
又【廣韻】魚蹇切【集韻】【韻會】語蹇切。孼上聲。
又【集韻】魚戰切【韻會】疑戰切【正韻】倪甸切,音彥。義
同。 【正韻】俗作谳。
谳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注
(
)議辠也。文王世子。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㓝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鄭曰。成、平也。讞、言白也。按今本注作讞之言白也。之字衍。以徐邈云言也、正義云言白也正之。當是本作言也、白也。正義省一也字耳。言與讞雙聲曡韵。王制。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此云以成讞於公、猶以成質於天子也。故其字从水獻。其議如水之平而獻於上也。所質旣下爲受質。所讞不當而上更議之亦爲讞。葢本下獻上之詞、又轉爲上平下之詞矣。漢書云諸獄疑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是。从水獻。與灋同意。灋以三體會意。
以二體會意。灋下云。平之如水。从水。
之从水同也。
以會意包形聲。灋則專會意。魚列切。十四十五部之合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