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停止争执,归于和平。
法律上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和解是一种契约,规定于台湾民法736条以下。民法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若纷争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于法官面前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并且会发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终结诉讼,且和解之内容,将具有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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