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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拼音qìng jia
注音ㄑㄧㄥˋ ㄐㄧ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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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詞語解釋

親家qìng jiaㄑㄧㄥˋ ㄐㄧㄚ
  1. 兩家兒女相婚配的親戚關係
    書證
    • 天下的事真是人想不到的,怎麼想的到姨媽和大舅母又作一門親家。——《紅樓夢》
    英文relatives by marriage
  2. 兒子的丈人、丈母和女兒的公公、婆婆
    英文parents of one’s daughter-in-law or son-i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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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國語辭典

親家qìng jiaㄑㄧㄥˋ ˙ㄐㄧㄚ
1.

姻戚的通稱。

書證
  • 棄其親家而欲奔之者,比肩並起。 ——《荀子.非相》
  • 東都之儀,百官、四姓親家婦女、公主、諸王大夫、外國朝者侍子、郡國計吏會陵。 ——《續漢書志.第四. 禮儀志上》
2.

稱謂。男女兩姻家的父母,對彼此的稱呼。

書證
  • 子衡,尚新昌公主。嵩妻入謁,帝呼為親家。 ——《新唐書.卷一○一.蕭瑀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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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百科

親家 (漢語詞語)

  • 結婚男女雙方的父母互相稱呼對方父母的稱呼!
  • 內容來自 百度百科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故為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 1073-1 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在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絡,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孃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未婚姊妹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與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也要有一定的照顧,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孃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

    在母系社會和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絡,但母系社會已婚者不論男女都會繼續跟自己原生家庭緊密聯絡,而父系社會的入贅婚,贅婿與原生家庭的聯絡通常較少。

    親屬關係|漢語稱謂|文化人類學|倫理學|家世與傳承|家事法

    內容來自 維基百科,以 CC BY-SA 協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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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家 翻譯

    英語
    parents of one's daughter-in-law or son-in-law, relatives by marriage
    德語
    Eltern des Schwiegersohnes bzw. der Schwiegertochter
    法語
    parents par alliance, familles alliées par ma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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