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恤刑
1.慎用刑法。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減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爲恤刑。始設置於明太祖時,成化後遂成定製。清康熙時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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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 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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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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