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
拼音bī gòng
注音ㄅㄧ ㄍㄨㄥˋ
強迫嫌犯招認。
刑訊逼供(臺灣俗作刑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爲了逼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的行爲。這些可以是肉體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戰爭時,慣用此審訊方式虐待戰俘取得有軍事價值資訊者。
根據聯合國反刑訊公約的定義,刑訊逼供指的是:國家機關以暴力取得口供,或是恐嚇懲罰爲目的,而使當事人遭受到“蓄意的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楚”或此方面的威逼。
逼供由於令嫌疑犯受到極大痛楚,可能虛構証據或自認犯罪,因而很可能造成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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