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拼音zhù zuò quán
注音ㄓㄨˋ ㄗㄨㄛˋ ㄑㄩㄢˊ
一種保障著作人精神創作的無體財產權。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於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即產生,非待註冊登記而取得。其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後,此權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一般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則自公開發表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之一,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物件。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進一步使用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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