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
拼音fǎ xì
注音ㄈㄚˇ ㄒㄧˋ
法律的統系。
法系是比較法中用來對各種法律進行劃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徵等要素的一類法律制度的總和。一個法系通常涵蓋了若干國家或地區,但有時一個國家的不同地方也會採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但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則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
由於法系是一個學術概念,因此並沒有絕對的劃分標準。例如德國通常被認爲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但在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克茨(Hein Kötz)的《比較法總論》中將德國單獨作爲“德意志法系”,與“羅馬法系”並列。同時,根據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劃分不同的亞類型,例如英國法和美國法就是英美法系中兩個不同的亞類型。
法律體系所指的法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經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議》爲典範的中華法系,曾經在東亞有廣泛的影響,但這種輝煌已經成爲歷史了。
一般來說,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爲英美法系、歐陸法系、中華法系、北歐法系、遠東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歐陸法系一般被認爲是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但這兩大法系在當今也多有交流與融合之處。
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