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拼音cǎi lǐ
注音ㄘㄞˇ ㄌㄧˇ
訂婚及結婚時,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物禮品。也作「財禮」。
聘禮是指男女結婚,新郎或其家庭給予新娘父母的一部分金錢、財產或禮物,如為金錢又稱為聘金。從人類學角度來看,在古代時聘禮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用以交換新娘家庭所損失的勞動力,及賠償她家庭中直系親屬的缺失。從演化心理學角度解釋,贈送聘禮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非常常見,因為適齡女性相對稀缺。聘禮這一傳統如今仍然在不少亞洲國家、部分非洲國家和部分太平洋島嶼中有所保留。而訂好的聘禮價值如今並不一定反映了女方在男方眼中的價值。彩禮在性質上屬於男方對女方父母的贈與,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只有少數情況如悔婚之類除外,例如唐律規定,女方在訂立婚約後悔婚,不僅要杖六十,而且要退回全部聘禮;若男方悔婚,則不得追回聘禮。後世直至今日也遵循此原則,只有悔婚時才可歸還彩禮。至於離婚後,只有一些特定情況下才能討還彩禮,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頒佈、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就彩禮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以分財產的方式退還。
訂婚|餽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