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
拼音shī míng
注音ㄕ ㄇㄧㄥˊ
眼睛喪失了視力。
失明,俗稱盲或者瞎,是指由生理或心理原因引發的人體視知覺缺陷。目前對於視覺喪失的程度有多種度量標準,而失明也有許多種定義。完全失明是指人體徹底喪失對於形狀和可見光的感知能力,臨牀上也稱作“無光覺”,縮寫作NLP(英文全稱No Light Perception)。失明通常指程度較爲嚴重視力障礙,這類患者僅有簡單的光感受能力,僅能夠分辨黑暗與光明,或者是光源的大概方向,而無法看到更清楚的景象。
不同的政府司法部門對失明進行了更爲複雜的定義,以便於規定哪一類存在視覺障礙的人羣需要特殊關照。在北美洲和大部分歐洲國家,失明是指在有最佳矯正存在的情況下,視力較佳的眼睛視力等於或低於20/200(6/60),意思是已經佩戴校正鏡片(英語:Corrective lens)的失明者仍需要站在距離物體20英尺(6.1米)的地方纔能看清視力正常者站在200英尺(61米)所能看清的東西。很多情況下,擁有正常視力但是視野小於20度(正常爲180度)也被定義爲失明。失明者中大約有10%的患者沒有任何視覺感知能力,其餘的患者視力有好有壞,有的僅有簡單的光感,有的則仍有較好的視力。視力障礙患者是指視力在20/70到20/200之間的人羣。
在對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的第十次修訂過程中,視力障礙被定義爲在存在最佳矯正的情況下,患者視力較佳的眼鏡視力低於20/60(公制:6/18),但好於20/200(公制:6/60),或者視野低至20度。而失明則被定義爲在存在最佳矯正的情況下,視力較佳的眼鏡視力低於20/400(公制:6/120),或者是視野低於10度甚至更低。
眼睛未受傷的失明人羣雖喪失視覺能力,但是依舊可以根據光線維持其自身24小時的晝夜節律。這種光信號不受視神經受損的影響,而是通過視網膜下丘腦束(英語:Retinohypothalamic tract)進行傳遞。
亦有政治正確人士提倡將失明改稱為視覺障礙,不過視覺障礙也常用來描述有視力受到損害,但仍有剩餘視力的情形。
視覺障礙|視覺障礙與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