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中犯的錯誤。
法律上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發生而自己 主觀認其不發生者謂之。相對於故意而言。
語言運用或心理臆測的疏失。也作「誖誤」。
過失(negligence、(Lat. negligentia)),在香港的司法系統中叫作「疏忽」,在中國內地、澳門或臺灣的司法系統中叫作「過失」,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同樣的道理,可以推廣至法律定義,成為一個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為過失而導致某些事件發生的決定點。
債法|刑事實體法理論|侵權行為法|過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