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犯的错误。
法律上指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虽预见其发生而自己 主观认其不发生者谓之。相对于故意而言。
语言运用或心理臆测的疏失。也作「誖误」。
过失(negligence、(Lat. negligentia)),在香港的司法系统中叫作「疏忽」,在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的司法系统中叫作「过失」,是指“应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无法达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应达到的谨慎程度。同样的道理,可以推广至法律定义,成为一个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为过失而导致某些事件发生的决定点。
债法|刑事实体法理论|侵权行为法|过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