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拼音wū gào
注音ㄨ ㄍㄠˋ
伪造、变造证据或妄言指控,意图使无罪者受到刑事或惩戒的处分。
诬告罪,《中华民国刑法》上的一个罪名,是妨碍国家审判权正常执行的犯罪。当原告做出不实的控诉,致使公务员进行调查或侦查,使得被告有可能面临刑罚或行政罚时,这个罪名就可能成立。根据《中华民国刑法》,这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29年中华民国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号判例」认为,诬告罪为妨害国家审判权之罪,故就其性质而论,其直接受害者是国家,意即国家因诬告而进行不当审判事务;至于个人受害,则是国家进行不当审判事务所发生之结果,与诬告行为不生直接之关系;所以此判例认为,原告以一诉状诬告数人,仅能成立一个诬告罪。但2006年5月11日,该院发布「台资字第0950000413号公告」,以此判例「不合时宜」为由宣布不再援用此判例。
1929年中华民国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28号判例」要旨:「诬告罪之成立,固以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为要件;惟所谓『该管公务员』者,实包括有侦查犯罪权之一切公务员在内。」
中华民国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