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 詞語解釋
负责fù zéㄈㄨˋ ㄗㄜˊ
- 擔負責任。書證
- 量才而授者,不求功於器外;揆能而受者,不負責於力盡。——晉·葛洪《抱樸子·博喻》
英文be responsible for - 工作態度認真踏實,盡到應盡的責任。英文conscientious
- 失職。書證
- 某今當去職,有見不言,實為負責。——元·王惲《薦臺掾趙文昌事狀》
英文fail in one's duty - 欠債;負債。書證
- 家無餘財,負責數十萬。——《南史·褚彥回傳》
英文be in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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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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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政府(英語:responsible government),或稱問責政府、責任內閣等,是一種政治制度,即政府對議會負責任。議會問責是西敏制的議會民主政治體制的基礎,同時也在其他的許多議會制國家使用。在使用此制度的議會民主政體,“政府”(行政機構,通常是內閣)對議會,而不是對君主或元首負責;對殖民地來說,指的是政府對當地議會,而不是宗主國政府負責。在實行兩院制的地方,政府一般對人數較多、較直接選舉並較具代表性的下議院負責。
議會問責的責任政府有幾個常見的特點:
- 政府部長(政治官員)就其決策及其負責的政府部門的表現對議會負責。具體來說,政府部長必須公佈他的決定,並接受議會的問責。因此,在西敏制下,由於一般只有議會議員可以在議會議事廳發言,政治官員必須由議員擔當。
- 雖然政府部長名義上由君主或其他元首行使國家主權任命,且君主或元首理論上可以隨時罷免部長,但同時政府部長的職位也取決於議會(特別是下議院)對其信任。如果某部長個人或整個政府內閣失去議會信任(例如議會透過不信任動議),該部長或整個政府應當辭職或總辭,或舉行大選尋求選民定奪。
- 君主或元首必須透過責任部長(即對議會負責的部長)行使國家權力。君主或元首不得透過任用其他顧問或官員成立“影子”政府,或透過其他顧問或官員直接問政,或依據其他顧問或官員的“非正式”建議行事。除非透過他的責任部長的建議,他不可以行使主權權力進行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行動。同時,責任部長也有責任作為君主或元首的顧問,對君主或元首解釋清楚任何需要由他作出決定的問題,同時研究並制定該部長對君主或元首的正式建議以及如此建議的理由,並向君主或元首推薦該部長認為君主或元首應當作出的決定。
政治制度|民主的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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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語
- to be in charge of,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o be to blame, conscientious
- 德語
- verantworten; mit etw. beauftragt sein
- 法語
- être responsable de, être chargé de, respons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