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債務關係)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廣義的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個法律上的資格,歸屬於同一人,因混同權利或義務消滅。包括三種情形:(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在第一種情形,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爲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爲內容,爲所有權上的負擔而限制所有權,且均爲在所有人的物上設定的權利,如其與所有權混同,所有權上的負擔即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種情形,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勢必自己向自己請求給付,且自己應向自己履行債務,顯然沒有意義,其債之關係應即歸於消滅。在第三種情形,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時,保證債務被主債務吸收而消滅,這是由強勢義務吸收弱勢義務。混同 (漢語詞組)
混同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hùn tóng意思是把本質上有區別的事物同樣看待。例句:敵人和對手不能混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