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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拼音qìng jia
注音ㄑㄧㄥˋ ㄐㄧ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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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词语解释

親家qìng jiaㄑㄧㄥˋ ㄐㄧㄚ
  1. 两家儿女相婚配的亲戚关系
    书证
    • 天下的事真是人想不到的,怎么想的到姨妈和大舅母又作一门亲家。——《红楼梦》
    英文relatives by marriage
  2. 儿子的丈人、丈母和女儿的公公、婆婆
    英文parents of one’s daughter-in-law or son-i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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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国语辞典

親家qìng jiaㄑㄧㄥˋ ˙ㄐㄧㄚ
1.

姻戚的通称。

书证
  • 弃其亲家而欲奔之者,比肩并起。 ——《荀子.非相》
  • 东都之仪,百官、四姓亲家妇女、公主、诸王大夫、外国朝者侍子、郡国计吏会陵。 ——《续汉书志.第四. 礼仪志上》
2.

称谓。男女两姻家的父母,对彼此的称呼。

书证
  • 子衡,尚新昌公主。嵩妻入谒,帝呼为亲家。 ——《新唐书.卷一○一.萧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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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 百科

亲家 (汉语词语)

  • 结婚男女双方的父母互相称呼对方父母的称呼!
  • 内容来自 百度百科

    姻亲指基于婚姻关系而生之亲属型态,一方配偶与他方配偶之亲属间,因双方缔结婚姻后,成为相互具法律上亲属关系的情况。中华民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此一规定,使姻亲的范围,较一般的立法例限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更为广泛,故为姻亲的范围太过广泛,该规定并未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纳入范围,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评将有违伦常之近亲可能得以结婚,例如父子分别与一对姊妹结婚将使父子成为连襟,或是兄弟与母女结婚,使母女成为妯娌,造成婚后相互间辈分有违伦常,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姻亲范围。

    一旦成立姻亲关系,有时法律会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会禁止结婚(中华民国民法第983条)、收养(中华民国民法第第 1073-1 条),法官的回避(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项)、证人拒绝证言(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1项)等等,都以须成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并符合具体条文限定的范围有关。尤其在夫妻与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间还可主张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民法第1114条第2款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

    在父系社会,已婚女性被视为夫家的成员,与姻亲(婆家)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有时甚至超过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与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未婚姊妹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时也要照顾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与丈夫另外组织核心家庭,传统上媳妇也常要探望翁姑并帮忙做家事。男性与妻家的关系通常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离,虽然对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也要有一定的照顾,但传统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会被视为客人。

    在母系社会和入赘婚,已婚男性视为妻家成员,与姻亲有较紧密联系,但母系社会已婚者不论男女都会继续跟自己原生家庭紧密联系,而父系社会的入赘婚,赘婿与原生家庭的联系通常较少。

    亲属关系|汉语称谓|文化人类学|伦理学|家世与传承|家事法

    内容来自 维基百科,以 CC BY-SA 协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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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家 翻译

    英语
    parents of one's daughter-in-law or son-in-law, relatives by marriage
    德语
    Eltern des Schwiegersohnes bzw. der Schwiegertochter
    法语
    parents par alliance, familles alliées par ma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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