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集下】【大字部】 康熙笔画:11 部外笔画:8
同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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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捕罪人也。从丮从幸,幸亦聲。之入切
(執)捕辠人也。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手部曰。捕者、取也。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从丮㚔。會意。㚔亦聲。之入切。七部。今隷作執。